廣東省東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羅曉勤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羅曉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亦官亦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羅曉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羅曉勤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東莞市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