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雙節”將至,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執法領域行政處罰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現將有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案
1.?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9月3日,汕尾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縣道138線汕尾市華僑管理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周某某駕駛粵VKY***輕型廂式貨車從惠來縣運載76瓶氧氣來華僑管理區,運費為每瓶20元,共計1520元。經現場檢查,周某某當場不能出示該車《道路運輸證》又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經對司機周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后查明:該車車主及收益所得人均為方某某,周某某為其雇傭司機,方某某未取得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性)行為。
經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違法程度一般,且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 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3.危害性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氧氣瓶、汽油、柴油、液化氣等都屬于危險貨物,需要由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人員及車輛來運輸,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很多個人和企業明知自身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仍鋌而走險進行非法危險貨物運輸,嚴重威脅道路通行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請廣大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人、所有人不要懷揣僥幸性心理,要深刻認識到此類危險駕駛的危害性以及所承擔的嚴重后果,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二:網約車“一案雙罰”案
1.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7月30日,汕尾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汕尾市城區香江大道保利金町灣旅游區路口執法檢查時,發現林某某駕駛粵ND4****小型轎車從海豐縣城東鎮運載2名乘客往汕尾市城區保利金町灣旅游區,據車上乘客陳述,本次通過**出行手機APP招攬到該車,司機**出行手機APP顯示本次運費為74.49元,乘客到達目的地后通過平臺支付運費,林某某當場不能出示該車《道路運輸證》又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
經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林某某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林某某此違法行為屬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林某某警告、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處罰決定。
根據路面案件線索,2024年8月20日,汕尾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對***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進行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涉嫌于2024年7月30日提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服務車輛(粵ND4****小型轎車)違法行為。
經調查取證,認定該公司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查詢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該公司違法行為屬一年內第四次被查處及以上,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2.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3.危害性: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網約車平臺、司機、車輛都需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審核,網約車從業人員需要“雙證”齊全,即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服務車輛及人員準入制度,從源頭上規范網約車行業經營。無證網約車屬于非法營運車輛,乘坐未取得資質的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性能沒有經過檢測,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更重要的是,司機未經過崗前培訓和相應的資格審核,亦未投保相應的保險,乘客的合法權益沒有任何保障。
案例三:網約車平臺違規派單案
1.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4月18日,市民通過留言中心反映其于2024年4月14日通過**網約車平臺下單預約從保利杯杯鮮到品清義忠牛腩煲的訂單,粵NG6***司機服務意識較差,途中存在多次埋怨乘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抽煙等行為,其通過全國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核實,該司機涉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同時,**汕尾分公司涉嫌提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服務車輛的違法行為,訴求對相關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查處。
汕尾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迅速與市民取得聯系了解相關情況,根據市民提供的證據材料,4月23日,對****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進行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涉嫌于2024年4月14日提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服務車輛(粵NG6***小型轎車)違法行為。
經調查取證,認定該公司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查詢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該公司違法行為屬一年內第四次被查處及以上,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2.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3.危害性:
網約車平臺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平臺提供的車輛和駕駛員資質負責,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然而,很多網約車平臺為了搶占市場放低了平臺準入門檻,吸收了大量資質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員,對車輛性能和駕駛員的駕駛水平監管不嚴,導致現在網約車市場上的車輛和駕駛員良莠不齊,極大影響了乘客乘車的安全性和舒適度。資質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員如果長期從事經營性運輸,勢必大大增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不僅損害乘客人身財產安全,對道路其他車輛行人來說也是極大的安全隱患。
來源:汕尾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