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公布
一、海豐縣某文化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4年1月24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豐縣某文化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酒水倉庫內發現一批無標注中文標簽的啤酒,未標示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海豐縣某文化有限公司聲稱是進口啤酒,但現場無法提供供貨者許可證、相關合格證明文件、購銷票據和記錄等,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查封。經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處罰款8000元;責令改正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海豐縣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熟黑芝麻”案
2024年6月3日,根據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NO:CTT24050801961),海豐縣佳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熟黑芝麻”,經深圳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為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熟黑芝麻”(生產日期:2024-03-09)的違法行為,屬于生產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719.5元;2.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海豐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被包裝材料污染的“發財年糕”案
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廣東省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2日依法依程序對海豐騰富商貿有限公司2024年05月17日生產的食品發財年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樣品送廣東省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測。2024年06月24日,廣東省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CTT2405084442),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07月2日收到上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屆滿沒有以書面的形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對《檢驗報告》(CTT2405084442)的檢驗結論無異議,認可其生產的食品發財年糕不合格的檢驗結論。經查,當事人生產被包裝材料污染的“發財年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0元;2、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林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位于廣東省汕尾市城區城內路某市場水果某檔口的林某銷售的“柑(購進日期:2024-05-16)”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報告》(№:JQT24FC04876)結果為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JQT24FC04876)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柑(購進日期:2024-05-16)”。現場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JQT24FC04876)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及異議。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柑(購進日期:2024-05-16)”經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要求,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屬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違法行為。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25元;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罰沒款共計2125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