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汕尾市各食品攤販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食品攤販經營行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亮證經營。從事食品攤販經營活動應當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依法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登記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涂改。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一并懸掛公示在攤位顯著位置。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范圍內擺攤設點。
二、設施設備到位。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應無毒、無害,符合衛生和使用要求。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要配備相應的防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根據食品的種類配置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三、衛生管理到位。經營場所要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四、原料采購和添加劑使用規范。采購食品原料、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落實進貨查驗要求,其標簽標示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使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作為食品原料;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
五、用水和餐飲具安全衛生。用水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六、禁止經營的食品。包括來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腐敗變質、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七、安全用電用氣。使用電、液化氣等應依規操作,注意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合格氣瓶;不使用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配送的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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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食品生產科、汕尾市場監管
編輯:市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