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等路段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和占道經營的通告》的解讀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為營造干凈、整潔、安全、有序的城市環境,進一步打造海濱街人行道休閑旅游場所,規范交通秩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保障行人安全,汕尾市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起草了《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等路段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和占道經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過程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等路段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和占道經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多次修改最終形成《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等路段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和占道經營的通告》。
三、主要內容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等路段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和占道經營的通告》的正文共有六條,附件為海洋綠美長廊、海濱大道、品清湖南岸碧帶路段示意圖。
第一條是禁止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在上述路段的人行道和綠道上行駛、臨時停放。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條是禁止在上述路段的人行道、綠道上違規占道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鎮街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條是對在上述路段人行道和綠道上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或違規占道經營造成城市道路或園林綠化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是如發生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是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由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第六條是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四、意義和影響
一是保障行人安全,減少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與行人在人行道上的沖突,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為行人創造安全的交通環境。二是維護城市秩序,提升城市整體形象,避免因在人行道和綠道行駛、臨時停放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或違規占道經營影響市容市貌。三是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通過通告的發布和執行,促使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增強交通規則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定,形成良好的交通出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