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陸豐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涉摩托車產業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以“當日和解、當日履行”的司法速度贏得當事人贊譽。
在執行法官主持下,碣石某模具加工店與碣石某摩托車配件經營部就此事達成和解,并完成模具交接與貨款支付。隨著“貨”與“款”的成功交接,昭示著這場“不結款捂貨”“質疑合作期貨物隨意加價”的案件成功執結,生動展現了陸豐法院護航地方企業的司法擔當。
當日交接當日履行
司法跑出“加速度”
據悉,原告模具加工店與被告摩托車配件經營部雙方于2022年達成摩托車配件加工生產的買賣合作,后續因貨款支付問題雙方產生分歧與爭執,遂向陸豐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判決摩托車配件經營部向模具加工店支付款項44381元及逾期利息,模具加工店向摩托車配件經營部返還模具20套。判決生效后,雙方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在執行過程中,陸豐法院采用“執前和解+即時履行”模式,在送達法律文書后,組織雙方代理律師共同參與調解,通過耐心釋法明理,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
“本案的涉案金額逾12萬元,涉案的20套模具是摩托車配件生產的關鍵設備,長期滯留也可能影響企業經營。如果通過釋法明理就能解決,那么案件對雙方造成的損失也能降到最低。”陸豐法院執行法官陳文河說道。
在判決文書生效之后,陳文河隨即聯系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律師到場協商,一方面向模具加工店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強調拒不返還模具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摩托車配件經營部解讀《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的條款,明確付款義務。同時,積極引導涉事雙方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性規定理性表達訴求,通過合法途徑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經過數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模具加工店現場清點并移交全部20套模具,摩托車配件經營部通過銀行轉賬支付44381元貨款及逾期利息,糾紛當日化解。
值得關注的是,從執行法官組織會面到完成全部執行事項,整個過程壓縮在24小時內,既保障了企業生產經營的連續性,也避免了執行程序對產業鏈協作關系的二次影響。
“我們不僅要讓裁判文書落地,更要讓公平正義在最短時間內轉化為推動企業發展的現實動力。”陳文河表示,此次高效執結不僅為轄區摩托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糾紛化解提供了示范樣本,更通過司法實踐詮釋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深刻內涵。
●法官釋法
誠信履約與電子證據很重要
針對案件爭議焦點,陳文河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幾點法律提示。
其一,法官強調,買賣行為過程中,即便未簽訂書面合同,也要做好誠信經營。依據《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規定,企業交易中即便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微信協商的模具開發價格、交貨數量等約定仍構成契約關系,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類型中的“電子數據”,不僅包含文字、文檔、圖片、語音等內容,還包含轉賬等功能,是一種具有綜合性的新證據形式。在司法實踐中,若內容完整、身份可確認且未經篡改,微信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就好比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判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雙方通過微信確認核對網站開發等一切事務,被判定為有效履約依據。
其三,企業遇爭議時,可通過“粵公正”等在線平臺申請調解,或及時起訴保全證據。如本案中模具加工店在催款時固定微信承諾還款記錄為勝訴奠定基礎,此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對電子數據保全的要求。
最后,陳文河還鼓勵大家在遇到糾紛時,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規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方+記者 陳保良
通訊員 林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