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燃”先籌謀
方護得綠水青山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僅是一項義務
更是一份社會責任
卻有人缺乏認識,且以身試法
3月29日9時,陳某駕駛小汽車通過紅草鎮新村村森林防山火值勤點上山掃墓祭祖,卡口工作人員發現汽車后備廂載有大量“紙錢”和香燭等物品,違反《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清明期間森林防火禁火令》,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工作人員耐心勸導陳某將“紙錢”和香燭暫時存放在卡口,待其祭祖結束后再取回,陳某聞言情緒激動,拒不配合,阻礙執行職務。
隨后,公安機關依法傳喚違法人員陳某(男,46歲),經詢問,陳某對其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人員陳某處以行政拘留。

森林防火禁火期間,廣大市民朋友應自覺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災防控規定,進入森林防火區域應主動接受森林防火臨時檢查站點工作人員的登記檢查,在祭掃過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煙、不燃香點燭、不焚燒紙錢,嚴防火災事故。
警方將持續強化野外違規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對違反森林防火規定,引發森林火災的,將依法予以懲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