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汕區檢刑訴〔2022〕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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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汕尾市紅海灣開發區人,公民身份號碼4415011970****,漢族,文盲,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汕尾市紅海灣開發區田墘街道*村*號,住海豐縣海城鎮三中路口公園小區*樓*棟*梯*。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賭博罪于2022年1月2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海豐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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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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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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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開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豐縣海城鎮三中路口公園小區雅怡樓*棟東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陳某愛、陳某香、呂某惠、吳某標等參賭人員投注“六合彩”進行賭博,利用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收受賭資,后將投注轉投給上家吳某新并抽取提成。至案發,被告人林某某與上家吳某新通過微信交收賭資金額共計171752元(人民幣,下同),非法獲利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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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豐縣海城鎮三中路口公園小區雅怡樓*棟東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場查獲被告人林某某使用的蘋果手機一部。2022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其家屬將違法所得2000元退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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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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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搜查、提取、辨認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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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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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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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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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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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