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報訊(記者 孫實 通訊員 陳碧影)日前,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謝某涉嫌盜竊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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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經審查,該案被告人謝某原為聯通汕尾分公司網絡部項目經理,因個人欠下巨額高利債務,無力償還,遂起貪念。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謝某通過非法手段,以冒用部門經理權限私自審批采購物資訂單和私自審批物資出庫或變更收貨方式等手段,多次竊取公司貨物累計高達8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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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市檢察院積極發揮對刑事案件的審前主導作用,承辦檢察官依法應市公安局經偵部門邀請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引導案件偵辦方向,并就案件的管轄和定性問題提出檢察意見,認為該案不符合職務侵占的構成要件,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更為妥當。偵查機關依法采納了承辦檢察官提出的檢察意見。審查逮捕后,承辦檢察官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偵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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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市檢察院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追加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發現除偵查機關已認定的被告人涉嫌盜竊貨物價值200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外,可能還涉嫌盜取價值640萬余元的貨物。承辦檢察官多次主動聯系聯通汕尾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核實公司有關線上訂、發貨流程及出入庫手續和被告人謝某經手的涉案價值640多萬元貨物的具體情況。經自行補充偵查,取得被告人謝某著手盜竊控制涉案財物640萬余元的犯罪證據。最終,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涉嫌盜取貨物價值800萬余元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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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工作理念。承辦檢察官發現涉案貨物的銷贓渠道較為固定,涉案金額較大,收購人員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嫌疑。市檢察院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不立案理由說明書》,并多次主動聯系偵查機關,與辦案民警面對面溝通案情、探討案件定性情況,督促偵查機關對該案下游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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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以辦好“執法辦案后半篇文章”為目標,注重發現案件背后潛在的社會問題和制度機制問題,延伸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理。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聯通汕尾分公司在物資采購、管理及貨款支付等環節存在五大隱患,該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聯通汕尾分公司健全工程建設、倉庫管理及財會管理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開展有針對性的防范工作,推動建立長效制約“監守自盜”行為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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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