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治贈? 2022年4月22日
? ? ? ?什么是法理?古云:法理不外乎人情。
? ? ? ?法理,即:法律與情理。政權中樞豎義立法,規范社會秩序,懲治罪惡、解決糾紛所產生的帶強制性的條條框框,稱之為法律(古代稱朝庭律例)。社會生活所包含的各種原理或原則,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即社會的倫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稱之為情理(天理)。
? ? ? ?法律的條條框框來源于情理,一般不會超出情理之外。正常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類矛盾糾紛,是先理后法,情理出公論。罪惡不除,天理難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情理支撐法律。法律完善,又承擔起保護情理的責任。法律與情理互為依存,缺一不可。重法律而悖情理,或者重情理而輕法律,都會對是非作出誤判。
? ? ? ?人情,即:人性與情理。“法理不外乎人情”,據說最早出現于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359年秦國質疑變法的官員,與法家、改革代表人商鞅論戰時提出的觀點。到了宋代,又是包公判案的主張,出現于《鍘美案》包公的道白。意思是:陳世美若能認妻惜子,本案就變成皇帝的家內事。反之,則殺妻滅子及欺君之罪,國法與天理難容。
? ? ? “法理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與情理歸根到底都體現人性,以人為本。法律與情理不可割裂,更不能對立。
? ? ? ? 古人對法理關系有精辟的見解(網摘):《書經.呂刑》[ 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 句下漢.孔安國.傳:“惟當清察罪人之辭,附以法理,其當詳審能之”。《后漢書.卷七六.循吏傳.王渙傳》:“其冤嫌久訟,歷政所不斷,法理所難平”(平,指平衡。難平,指失衡)。
? ? ? ?古人的金言玉語,為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爭議遺留案件留下了深刻的啟示。農村土地權屬爭議之所以成為“歷政所不斷”的積案,在于沒有“附以法理”或“法理所難平”。
? ? ?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仍不完善,需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如《土地管理法》,1986年出臺,1987年施行。1988年就作出第一次修改,1998年又作出第二次修改。誰敢說不作第三次修改。目前,據不完全統計,與土地關聯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單行法和各種條例,“兩高”的司法解釋,國家政策和部門行政指令,林林總總約有80部(件)以上,數量之多,為其他領域之最。但法律法規的某些具體條文之間存在沖突,國家政策和部門行政指令也不乏與土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實例。土地權屬爭議雙方,都能拿出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甚至行政指令針鋒相對。因而,地方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遺留案件,存在無所適從的狀況。這時候,法律極需情理支撐。可惜地方政府偏偏對情理不屑一顧,以致土地權屬爭議遺留案件不能清零。
? ? ? ?故此,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爭議遺留案件,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陳辭,各敘主張權利的依據,依法律循情理作出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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