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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吸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予以注銷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的通告
相關駕駛人: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被依法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經核查,現對符合上述情形的43名人員(名單見附件)機動車駕駛證依法注銷并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作廢。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請以上相關機動車駕駛人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到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地址:汕尾市城區成業路中段)辦理駕駛證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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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通告之日起,以上人員機動車駕駛證作廢,嚴禁駕駛機動車,如駕駛機動車按“無證駕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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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注銷吸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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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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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吸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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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