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火災原因查明!1人被拘留
10月20日9時15分許,汕尾一校區體育館發生火災,現場濃煙滾滾。![]()
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后發現,著火部位為體育館頂棚東側,燃燒物質為頂棚夾心防水層,燃燒引起的濃煙較大,消防員及時對火勢展開撲救,所幸此次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火災發生后,當地消防救援部門立即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等方式,確定火災原因為現場施工人員王某使用手磨機切割金屬骨架時,切割時產生的高溫熔融物掉落頂棚夾心防水層引起火災。該起火災系施工人員王某未落實防火安全措施使用明火作業,屬于過失引起火災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 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王某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汕尾市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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