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工作指引的通知》(粵通字﹝2015﹞10號)以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有關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粵高法﹝2015﹞233號)等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 ??? ?一、各級司法及行政機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支持公民通過書信、電話、網(wǎng)絡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信訪人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 ??? ?二、對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訪行為的,公安及司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嚴肅處理。
? ? ?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又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的,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后,仍執(zhí)意不推舉代表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經(jīng)教育后仍然不推舉代表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依情節(jié)輕重處警告或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二)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并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或是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jīng)依照政策、法律法規(guī)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或是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而且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制止。不聽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jié)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后,或經(jīng)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三級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申訴請求,而執(zhí)意堅持纏訪、鬧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勸阻、批評和教育。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制止。不聽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jié)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四)以上訪為名,在國家、省、市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qū)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訓誡和法制教育。反復擇機越級非正常上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情節(jié)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五)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企事業(yè)單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進行纏訪鬧訪;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經(jīng)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繼續(xù)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依情節(jié)輕重,依法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六)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正常上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非正常上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涉案財物,依情節(jié)輕重處警告或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對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從重處罰。
??? ? (七)通過網(wǎng)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正常上訪、聚集、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八)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情節(jié)輕重處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jīng)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責令其帶回滯留人員,拒不執(zhí)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jié)輕重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十)對精神病患者,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監(jiān)護,因監(jiān)護不力,致使精神病患者到信訪機關和國家機關、公共場所擾亂秩序造成損失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 ? ??? 三、廣大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積極與煽動、組織、實施非正常上訪等違法行為作斗爭,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 ? ?特此通告。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檢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5日